11月25日,寶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了西安交通大學原黨委常委、副校長張漢榮受賄、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一案。
寶雞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指控,2007年至2018年,被告人張漢榮在擔任西安交通大學資產(chǎn)經(jīng)營有限公司黨委書記、總裁,西安交通大學科技園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,西安交通大學校長助理等職務期間,利用職務上的便利,在工程承攬、設備采購等方面,為李某、何某、張某等人或其公司謀取利益,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上述人員所送財物共計11筆折合人民幣1054.5萬元、17.5萬美元以及價值4.3萬元的鉆石一顆。2012年至2018年,被告人張漢榮擔任西安交通大學資產(chǎn)經(jīng)營有限公司黨委書記、總裁,西安交通大學科技園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等職務期間,在西安交通大學科技園有限責任公司54.4畝土地開發(fā)中,違規(guī)減免合作方基礎設施配套費共計3877萬余元。
公訴機關認為,被告人張漢榮身為國有公司工作人員,其行為觸犯了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》之相關規(guī)定,應當以受賄罪、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。法庭將擇期宣判該案。(記者 馬黎)
編輯: 張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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