原標題:陜西省防災避險人員安全轉移規(guī)定
第一條 為了有效應對暴雨、洪澇、崩塌、滑坡、泥石流等自然災害風險,規(guī)范人員安全轉移避險工作,保障人民生命安全,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》《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(fā)事件應對法》等有關法律、行政法規(guī),結合本省實際,制定本規(guī)定。
第二條 本規(guī)定適用于本省行政區(qū)域內防災避險人員安全轉移的組織、動員、撤離、安置等活動。
本規(guī)定所稱防災避險人員安全轉移,是指根據氣象、水文、地質等災害監(jiān)測預報預警信息,對可能受到災害嚴重威脅區(qū)域內的人員,由人民政府組織臨時性撤離、轉移安置的應急處置措施。
第三條 縣(市、區(qū))人民政府、鄉(xiāng)(鎮(zhèn))人民政府、街道辦事處和村民委員會、居民委員會對可能發(fā)生的暴雨、洪澇、崩塌、滑坡、泥石流等自然災害,應當根據災害風險等級評估情況,依法編制防災避險轉移應急預案,明確組織領導、轉移責任、轉移對象、預警信號、轉移路線、安全轉移避險地點、聯絡人員,制作發(fā)放轉移避險明白卡,依法做好轉移避險的相關物資、通信等準備工作,組織防災避險知識宣傳,開展應急演練。
第四條 縣(市、區(qū))人民政府和鄉(xiāng)(鎮(zhèn))人民政府、街道辦事處根據自然災害監(jiān)測預報預警信息或者上級防汛防災指揮機構的指令,對可能受到災害嚴重威脅的區(qū)域立即啟動相應應急預案,發(fā)布緊急情況轉移避險決定、命令,實施人員轉移避險,并在廣播電視滾動播出自然災害預警信息。
特別緊急情況發(fā)生時,村民委員會、居民委員會應當立即啟動應急預案,并及時向鄉(xiāng)(鎮(zhèn))人民政府、街道辦事處報告。
第五條 鄉(xiāng)(鎮(zhèn))人民政府、街道辦事處和村民委員會、居民委員會根據緊急情況轉移避險決定、命令或者應急預案要求,應當通過廣播喇叭、銅鑼哨子、手機通信、上門告知等方式,立即通知動員并組織危險區(qū)域的人員轉移避險。
收到轉移指令的人員,應當服從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和村民委員會、居民委員會統(tǒng)一組織安排,積極配合,主動轉移避險。
對人員已經全部轉移的危險區(qū)域,鄉(xiāng)(鎮(zhèn))人民政府、街道辦事處和村民委員會、居民委員會應當采取設置警戒線等措施,并實行二十四小時動態(tài)巡邏巡查。
緊急情況解除前,嚴禁轉移避險人員擅自返回撤出區(qū)域或者其他危險區(qū)域。對經勸導或者警告后仍拒絕轉移的,或者在緊急情況解除前,擅自返回撤出區(qū)域或者其他危險區(qū)域的,鄉(xiāng)(鎮(zhèn))人民政府、街道辦事處應當采取必要措施,保障人員安全撤離危險區(qū)域。
第六條 縣(市、區(qū))人民政府、鄉(xiāng)(鎮(zhèn))人民政府、街道辦事處和村民委員會、居民委員會應當落實避險場所防火、防疫等安全管理責任,妥善安排被轉移人員的基本生活,做好生活服務保障工作。
無法就地轉移安置需要跨行政區(qū)域安置的,由設區(qū)的市、縣(市、區(qū))人民政府統(tǒng)一組織協(xié)調,接收地的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規(guī)定予以安置。
緊急情況解除后,鄉(xiāng)(鎮(zhèn))人民政府、街道辦事處和村民委員會、居民委員會應當對村莊及房屋受損情況組織核查,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,有序組織被轉移人員返回,并依法做好災后安置工作。
轉移安置費用,由縣(市、區(qū))人民政府予以保障。確有困難的,由省、設區(qū)的市人民政府予以補助。
第七條 有關人民政府、部門及其國家工作人員在轉移避險工作中責任不落實、工作不盡責、組織不得力等玩忽職守造成人員傷亡的,根據情節(jié)和危害后果,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;構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責任。
第八條 違反本規(guī)定,拒不執(zhí)行人民政府發(fā)布的緊急情況轉移避險決定、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采取的必要措施,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,由公安機關依照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》給予處罰;構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責任。
第九條 本規(guī)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。
編輯: 張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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