原標題:以司法解釋新規(guī)精準懲治資本市場犯罪
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檢察院日前發(fā)布《關于辦理操縱證券、期貨市場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》《關于辦理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》,加大對有關違法行為的懲治力度,為資本市場健康發(fā)展護航。兩部司法解釋于2019年7月1日起施行。
隨著資本交易的活躍,操縱證券、期貨市場犯罪案件以及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犯罪案件不斷增加,花樣手段也不斷翻新,資本市場參與者深受其害。為切實有效打擊資本市場的該類犯罪,1999年刑法修正案將1997年刑法的操縱證券市場罪修改為操縱證券、期貨市場罪。此后,刑法修正案(六)對該罪予以修改完善,刑法修正案(七)則更進一步增設了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。刑事立法的不斷完善,為依法懲治資本市場的該類犯罪奠定了堅實的法律基礎。
對任何犯罪的有效打擊,除了要有法可依外,還需要法律的具體適用可供操作。就依法打擊資本市場的上述兩類犯罪而言,雖然現行刑法規(guī)定了相應的罪名和犯罪構成要件,但因受立法規(guī)定過于原則的掣肘,還客觀存在具體定罪量刑標準不明確的短板。如此不僅會讓司法機關對法律適用陷入爭議甚至莫衷一是的尷尬,也在實質上會讓刑法對資本市場這兩類犯罪的打擊,不能完全彰顯“鋼牙利齒”般的威懾效果。在此現實語境下,兩高發(fā)布司法解釋,就依法懲治資本市場這兩類犯罪作出具體規(guī)定,可謂正當其時。
此番兩高發(fā)布的司法解釋,本著精準打擊操縱證券、期貨市場犯罪和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犯罪的司法價值導向,對兩類犯罪的認定依據和定罪量刑標準逐一作了細化,更有助于解決司法實踐中的操作實務難題。
如對操縱證券、期貨市場犯罪的認定和定罪量刑方面,明確了“以其他方法操縱證券、期貨市場”的六種情形,細化了“情節(jié)嚴重”“情節(jié)特別嚴重”的定罪量刑標準和“自己實際控制的賬戶”的認定依據,并對“違法所得”的數額計算、認定標準、認罪認罰從寬處罰情形,以及操縱“新三板”證券市場的適用條件和認定標準等,作出了一攬子絲絲入扣的具體規(guī)定。對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犯罪的認定和定罪量刑,也作出了類似的細化規(guī)定。
如此事無巨細的犯罪認定和定罪量刑標準,既為這兩類犯罪織密了法網,又為司法精準打擊這兩類犯罪掃清了法律適用障礙,必能在精準懲治資本市場這兩類犯罪和確保資本市場健康發(fā)展方面,釋放出應有的法治正能量。
此次兩高發(fā)布的司法解釋,還明顯提高了有關犯罪成本。如在操縱市場、“老鼠倉”的犯罪中,將“所獲利益或者避免的損失”都認定為“違法所得”,改變了此前不將資本市場參與者的虧損計入犯罪“違法所得”范疇的慣例,大幅提高犯罪成本,更有助于以嚴刑峻法的強力威懾遏制資本市場的這兩類犯罪。
當前,伴隨經濟的轉型,我國資本市場迎來了發(fā)展的春天,更需要刑法精準發(fā)力打擊資本市場的相關犯罪。各級司法機關要以此次司法解釋新規(guī)的貫徹落實為契機,堅持罪刑法定原則,依法不枉不縱地精準懲治操縱證券、期貨市場犯罪和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犯罪,努力為資本市場的健康發(fā)展構筑起堅不可摧的法治大堤。
編輯: 張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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