□ 楊玉輝
2020年,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(guī)定》(以下簡稱“新民間借貸司法解釋”)發(fā)布,明確將民間借貸年利率的保護上限由之前“一刀切”的24%,調(diào)整為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(LPR)的四倍。
民間借貸利率保護上限的調(diào)整,是否會對金融借貸利率保護產(chǎn)生影響?筆者結合多年銀行及法律工作經(jīng)歷,試對該問題展開探析。
一、新民間借貸司法解釋的適用范圍
根據(jù)該司法解釋的規(guī)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對廣東省高級法院作出的《關于新民間借貸司法解釋適用范圍問題的批復》可知,由金融監(jiān)管部門監(jiān)管的金融機構和地方金融監(jiān)管部門設立的金融機構,不適用于新民間借貸司法解釋。
“金融審判工作意見”中,關于民間借貸年利率24%的保護上限,直接來源和依據(jù)是2015年的民間借貸司法解釋,但在“金融審判工作意見”依然有效的情況下,金融借款利率保護上限是否應當參照民間借貸利率同步調(diào)整,在實踐中存在較大的爭議。
二、最高人民法院觀點探析
最高人民法院在(2017)最高法民終927號民事判決書中認為,按照金融借貸與民間借貸的市場定位和風險與利益一致的市場法則,金融借貸利率不應高于民間借貸的利率。
2018年,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負責人在載于《人民法院報》的文章中提出,對商業(yè)銀行、典當公司、小額貸款公司等金融機構以不合理收費變相收取高息的,應參照民間借貸利率標準處理。
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在其編著的《〈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〉理解與適用》中論述,“因為金融借款利率比民間借貸利率低,因此,金融借款的總成本顯然應該低于民間借貸利率的上限,雖然沒有明確規(guī)定,但這也應當是行業(yè)規(guī)則”。
綜上所述,筆者認為,最高人民法院已經(jīng)確立了“金融借貸利率不應高于民間借貸利率”的裁判導向。
三、結論
盡管目前仍有較多法院根據(jù)“金融審判工作意見”,將金融借款利率保護上限確定為年利率的24%,但筆者認為,無論是基于資本市場“高風險、高收益”的基本規(guī)則,還是基于最高人民法院的審判導向,金融借款適用或參照適用民間借貸利率保護上限的觀點,應當逐漸成為主流。
(作者單位:陜西瑞森律師事務所)
編輯: 吳佳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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